6.1.1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
1)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因素和相关环境影响,方针和目标;
2)确认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包括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重点包括对受理条件和申请书附件要求的验证,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策划和实施程度,污染物防治措施和设施的配置情况,主要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包括环境的许可的资质)以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整改情况等.
3)进一步验证认证范围.
6.1.2收集和验证有关信息的要求:
6.1.2.1现场巡视
重点应关注:
组织的地域范围及周边情况,厂区布局(包括出租的区域);
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包括是否有新扩改项目);
生产过程,工艺和设备(包括污染治理设备);
4)重要环境影响岗位的分布,影响(包括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点位)及控制情况;
5)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和基本运行情况;
6)所使用的重点原材料,能源等.
6.1.2.2有关要素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方针的符合性,适宜性;
2)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应用的策划;
3)法律法规的获取,确认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应用的策划
4)目标指标和方案的符合性,合理性以及环境方针与目标指标和方案之间的一致性;
5)组织机构,职责与管理权限:人,财,物管理权限;投入,产出的管理权限;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管理权限;
6)组织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记录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情况;
8)监测测量关键特性的确认,尤其是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认.进一步确认那些在受理阶段无法判定环境影响的监测项目.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依据参见附件.
9)受审核方法律法规符合性自我评价的输入,输出(输入应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监测测量的结果,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
判断受审核主要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一阶段应把重点放在环境许可要求,与政府部门的任何协议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主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参见第8部分.
10)为减少认证成本,应在一阶段现场对以下重大违规,重大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重点考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向审核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员报告:
a.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许可/资质的活动而未能提供许可的文件/资质证书的;
b. 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应停止审核;
c. 已被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仍在生产/使用的,且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停止该活动的,停止审核;
d. 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或其他活动,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目标指标方案是否合理性可行,是否有证据表明组织正在有效实施整改;
e.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审核组应获取有效的整改证据;
f. 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组织:应首先了解超标的原因及纠正的措施.对于因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落后造成超标的组织,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如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提供实质性的整改证据的(该证据应能保证在近期内迅速达标),应停止审核;
现阶段,凡属于《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污染物必须获取达标的监测报告(除运行原因外)否则停止审核.
11)内审计划和报告,确定内审的符合性和可信性;
12)管理评审,是否包括了对环境管理体系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13)在前12个月内(如果体系实施不到12个月,可从实施之日算起),内部发现的不符合以及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尤其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纠正,预防措施;
14)继续对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6.1.2.3认证范围的验证
一阶段现场审核应根据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现场情况以及环境许可等情况对认证范围进行核实,如发现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不能支持申请的认证范围,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报告认证机构;
6.1.3一阶段对于有多场所组织的审核:
1)总部应为一阶段审核的重点,可在总部对各个分现场基本情况和异同点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一阶段审核计划的安排对分场所进行审核.
2)审核要求
具有多现场组织的一阶段现场审核,除满足一阶段现场审核的一般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a.所有的现场都由同一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得到集中管理并统一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根据内审程序,对所有的现场实施了审核;
c.如果在其总部或某一现场发现了不符合,纠正措施的程序应适用于认证证书覆盖的所有现场;
d.对各个分场所异同点进行了解,以作为第二阶段审核是否抽样或如何抽样的依据:
・分现场与集中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管理评审的结果
・各现场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各现场的规模
・各现场环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各现场的复杂程度
・轮班情况
・运行方式的变化
・职能的重复性
・活动的变化
・组织的人员在现场的分布情况
・各现场环境因素与相关环境影响的重要性与程度
・各现场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
・法律要求的不同
・相关方的意见
6.2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二阶段审核应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素)
2)重点关注的内容:
a.进一步关注环境因素识别和重要程度的判定
b.环境方针的管理职责
c.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和指标
d.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响应
e.对照目标和指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g.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的实施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i.方针,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目标指标,职责,方案,程序,环境行为,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对于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受审核方内审中未覆盖的领域,薄弱环节以及内审中可信度差的要素及领域,应加大审核抽样的数量,进行深入审核.
3)第二阶段审核方法
a.可采用按部门/要素/环境因素展开的审核方法,大中型企业最好按部门审核..
b.如按部门审核时,既要考虑受审核部门的主控要素(必查),辅助要素(选查)外,还要考虑重要环境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应从部门的职责切入―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监测测量展开审核(如以上要素均涉及).
1)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因素和相关环境影响,方针和目标;
2)确认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包括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重点包括对受理条件和申请书附件要求的验证,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策划和实施程度,污染物防治措施和设施的配置情况,主要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包括环境的许可的资质)以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整改情况等.
3)进一步验证认证范围.
6.1.2收集和验证有关信息的要求:
6.1.2.1现场巡视
重点应关注:
组织的地域范围及周边情况,厂区布局(包括出租的区域);
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包括是否有新扩改项目);
生产过程,工艺和设备(包括污染治理设备);
4)重要环境影响岗位的分布,影响(包括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点位)及控制情况;
5)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和基本运行情况;
6)所使用的重点原材料,能源等.
6.1.2.2有关要素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方针的符合性,适宜性;
2)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应用的策划;
3)法律法规的获取,确认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应用的策划
4)目标指标和方案的符合性,合理性以及环境方针与目标指标和方案之间的一致性;
5)组织机构,职责与管理权限:人,财,物管理权限;投入,产出的管理权限;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管理权限;
6)组织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记录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情况;
8)监测测量关键特性的确认,尤其是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认.进一步确认那些在受理阶段无法判定环境影响的监测项目.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依据参见附件.
9)受审核方法律法规符合性自我评价的输入,输出(输入应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监测测量的结果,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
判断受审核主要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一阶段应把重点放在环境许可要求,与政府部门的任何协议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主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参见第8部分.
10)为减少认证成本,应在一阶段现场对以下重大违规,重大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重点考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向审核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员报告:
a.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许可/资质的活动而未能提供许可的文件/资质证书的;
b. 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应停止审核;
c. 已被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仍在生产/使用的,且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停止该活动的,停止审核;
d. 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或其他活动,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目标指标方案是否合理性可行,是否有证据表明组织正在有效实施整改;
e.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审核组应获取有效的整改证据;
f. 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组织:应首先了解超标的原因及纠正的措施.对于因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落后造成超标的组织,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如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提供实质性的整改证据的(该证据应能保证在近期内迅速达标),应停止审核;
现阶段,凡属于《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污染物必须获取达标的监测报告(除运行原因外)否则停止审核.
11)内审计划和报告,确定内审的符合性和可信性;
12)管理评审,是否包括了对环境管理体系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13)在前12个月内(如果体系实施不到12个月,可从实施之日算起),内部发现的不符合以及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尤其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纠正,预防措施;
14)继续对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6.1.2.3认证范围的验证
一阶段现场审核应根据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现场情况以及环境许可等情况对认证范围进行核实,如发现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不能支持申请的认证范围,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报告认证机构;
6.1.3一阶段对于有多场所组织的审核:
1)总部应为一阶段审核的重点,可在总部对各个分现场基本情况和异同点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一阶段审核计划的安排对分场所进行审核.
2)审核要求
具有多现场组织的一阶段现场审核,除满足一阶段现场审核的一般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a.所有的现场都由同一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得到集中管理并统一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根据内审程序,对所有的现场实施了审核;
c.如果在其总部或某一现场发现了不符合,纠正措施的程序应适用于认证证书覆盖的所有现场;
d.对各个分场所异同点进行了解,以作为第二阶段审核是否抽样或如何抽样的依据:
・分现场与集中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管理评审的结果
・各现场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各现场的规模
・各现场环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各现场的复杂程度
・轮班情况
・运行方式的变化
・职能的重复性
・活动的变化
・组织的人员在现场的分布情况
・各现场环境因素与相关环境影响的重要性与程度
・各现场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
・法律要求的不同
・相关方的意见
6.2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二阶段审核应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素)
2)重点关注的内容:
a.进一步关注环境因素识别和重要程度的判定
b.环境方针的管理职责
c.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和指标
d.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响应
e.对照目标和指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g.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的实施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i.方针,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目标指标,职责,方案,程序,环境行为,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对于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受审核方内审中未覆盖的领域,薄弱环节以及内审中可信度差的要素及领域,应加大审核抽样的数量,进行深入审核.
3)第二阶段审核方法
a.可采用按部门/要素/环境因素展开的审核方法,大中型企业最好按部门审核..
b.如按部门审核时,既要考虑受审核部门的主控要素(必查),辅助要素(选查)外,还要考虑重要环境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应从部门的职责切入―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监测测量展开审核(如以上要素均涉及).
补充回答: 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程序中应规定将监测环境绩效、适用的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信息形成文件。 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监测和测量设备经过校准和验证,并予以妥善维护,且应保存相关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