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城中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以生产办公家具为主的企业私自存储大量易燃易爆化学品、厂房内使用明火、设置员工宿舍并且无任何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传唤了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将该场所违反《消防法》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经调查,该厂安全管理人周某对该企业在厂房内存储6桶(每桶90公斤)柴油和大量易燃易爆化学品;在厂房内使用明火、设置员工宿舍;无任何消防设施。对以上违法事实,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认为,企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经城中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给予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周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8月22日下午,周某被行政拘留。(作者:马宇峰)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马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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