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PE(个人防护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PPE(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是在进入应该需要佩带、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得挪作它用。
2、PPE(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
3、PPE(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PPE(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按法定规定的期限及事业部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特殊情况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才可更新或调换。
5、PPE(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实行使用者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配备与其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PPE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应规范正确佩带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6、对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即整体作业环境低于85dB(A)每8小时工作日,佩带可视个体健康和对噪声敏感度情况而定,但必须有获得PPE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