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实施的几个问题

核心提示:关于〈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实施的几个问题吴卫彬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顾问)  2000年7月5日至8日,由卫生部

关于〈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实施的几个问题

吴卫彬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顾问)

 

    2000年7月5日至8日,由卫生部法制监督司委托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举办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期培训班在京召开。培训班邀请了国内从事听力保护、噪声控制与检测方面的专家前来授课,内容涉及《规范》贯彻实施的各个方面¾¾听力保护概论、噪声测量、听力测定与职业性耳聋诊断、噪声工程控制技术与护耳器、《规范》讲解、企业听力保护计划制订与实施、《规范》执法监督和听力保护培训,内容丰富、实用,讨论热烈,在短短3天时间里,使学员对《规范》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澄清了许多疑问,对下一步工作有了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班的60余位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防所、防疫站、劳卫所及企业,代表着《规范》落实的各方面力量,所提出的问题代表着《规范》实施中将要遇到的一些情况,具有普遍性和针对性,现汇总如下,供读者参考。  

 

1.       问:《规范》将企业中每日8小时噪声等效A声级暴露大于等于85dB(A) (LAeq,8³85dB   (A))的职工纳入听力保护范围,是否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简称《设计规范》(GBJ87-85)第20.1条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区各类地点噪声标准中对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90 dB相矛盾?

答:不矛盾。

《设计规范》提到的噪声限值90dB是指噪声控制(工程控制)设计的限值标准,而《规范》中提到的85dB是指听力保护,也就是健康保护的标准要求,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职业噪声暴露限值标准还未出台,而《规范》中规定的LAeq,8<85dB(A)可视为职业暴露标准要求。

2.       问:《规范》规定工人的LAeq,8<85dB(A),是不是一定要把作业场所的噪声降到85 dB(A)以下?

答:不是。

    有不少作业场所噪声,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技术角度,暂都无法降到低于85dB(A)的水平,所以《规范》规定的是将工人8小时实际接触水平降到85dB(A)以下,可通过佩带护耳器实现,只要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值在减去护耳器标定的声衰减乘0.6后,剩下的噪声水平低于85dB(A)即可。

3.       问:是不是只要给工人配发了适用的护耳器,工人就可不测听力了?

答:不是。

    给工人配发护耳器只说明企业为保护工人听力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不意味着工人的听力已经得到了保护,必须靠定期的听力测定来核查其有效性。《规范》规定,企业应对接触LAeq,8³85dB(A)而<100dB(A)的职工至少每两年检测一次听力,对LAeq,8³100dB(A)的职工至少每年检测一次听力,这些噪声限值都是作业场所实际测定的值,而非工人带上护耳器后接触的噪声值。

4.       问:既然可以选择使用护耳器,为什么《规范》还要提出,对职工暴露于LAeq,8³90dB(A)的生产场所, 应首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

答:工程控制措施,尤其降低噪声声源声级的措施,往往可以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噪声危害,是主动的控制措施,而护耳器降噪是被动的,是有限度的,如果环境噪声很高,即使使用护耳器也有可能无法达到《规范》的要求,所以,对于LAeq,8³90dB(A),尤其是>100dB(A)的生产场所,应当首先考虑工程措施,使下一步护耳器的选择有较大的余地。

5.       问:企业制订与实施听力保护计划是不是由安全科(处)主管就够了?

答:不是。

    《规范》虽未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应由谁来主管听力保护计划,但实施中必须指定企业最高领导层中的一员,通常是主管安全卫生的厂长或经理主管负责,只有这样,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才相信,企业的听力保护计划是有可能取得企业内部资金、人力和物力上保障的,是有可能有效的。

6.       问:如果经测定,企业所有作业场所噪声LAeq,8<85dB(A),是不是《规范》就管 不着这个企业了?

答:不是。

    《规范》规定所有存在噪声危害的企业都必须每年测定一次噪声,若当年噪声达标,可不建立听力保护计划,但如果以后的任何一年超标,就必须建立听力保护计划,保护职工听力。

7.       问:目前企业在上报作业场所噪声达标情况时,以是否低于85dB(A)为达标标志,若现场虽超标,但已建立听力保护计划,给工人佩带了适合的护耳器,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定期对职工听力评定,这是否算达标?

答:按照《规范》规定,这种情况在统计上报时应算达标,但必须对经听力评定查出有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的职工提供特别防护。

8.       问:是不是只要给工人配发了护耳器,职工的听力就得到了保护?

答:不是。

     向每日暴露于噪声LAeq,8³85dB(A)的职工提供护耳器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使用护耳器的职工进行护耳器选择、使用、维护,以及噪声危害和听力测定等知识的培训也是企业的义务。经验证明,实施听力保护计划的成功关键之一是培训。没有培训,职工就无法深入了解噪声的危害,无法自觉使用护耳器。培训必须定期进行,反复进行,帮助职工逐步加深认识。培训应面对面进行,让每个有关的职工都参与,用不同的培训素材从各个角度讲解,如老工人谈经验的说服力最好。所以《规范》对培训也做了详细规定。

9.       问:工人觉得佩带护耳器不舒服,不愿意佩带护耳器怎么办?

答:向职工提供培训,让他们了解《规范》,使他们认识到,企业向职工提供护耳器,制订听力保护计划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执行企业制定的听力保护计划,坚持佩带护耳器也是职工的义务,企业有权监督职工执行情况,并将职工不按规定佩带护耳器的情况做书面记录,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将来工人听力发生损伤,这些书面记录可帮助澄清责任方。经验表明,只要坚持佩带一周左右,工人即可适应。

10.   问:企业在考虑进行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以及噪声控制等问题时,感到存在技术及装备上的困难,怎么办?

答:可以在社会上寻求技术支持。现在社会上有许多有实力、有资格的技术服务单位可提供噪声检测服务、听力测试服务、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服务,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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