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GHS的部门构成
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成员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环保部、卫生部、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通部、铁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GHS相关法规体系
欧盟为了实施联合国的GHS,颁布了CLP法规。中国没有专门为GHS的实施进行单独立法,目前管理中国GHS的最高法律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稿国务院第591号令,代替2002版的第344号令,2011.2月公布,2011.12.1正式开始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有一系列与中国GHS实施相配套的国标。
中国GHS相关国标
1)分类
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
该标准于2009-06-21公布,2010-05-01正式实施。新标准代替了GB 13690-1992,本标准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公示进行了规定。
2)标签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规定了如何按GHS的要求制作标签。
该国标为强制性国标,于2009-06-21公布,2010-05-01正式实施。代替了GB/T 15258-94和GB15258-99。该标准采用了GHS警示标签,规定了化学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法规实施后,还有1年的过渡期,过渡到2011年5月1号。
3)SDS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规定了SDS的书写要求需要按照GHS的标准。
该国标为推荐性国标,于2008-06-19公布,2009-02-01实施。该标准代替了GB/T 17519.1-1998和GB 16483-2000。
4)包装
GB 190-2009:危险
主要规定了对危险品包装的相关要求,用于实施联合国第15次修订版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该国标于2009-06-21公布,2010-05-01实施。
5)26项针对中国GHS下每个分类类别的详细国标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76至20602共26项标准(该26项标准如下表所示共三大类,即理化危害16类、健康危害9类和环境危害1类)。2006年根据第一次联合国GHS制定并公布实施,现在正在根据第三次联合国 GHS的修订要求进行修订。这26项标准是2006-10-24公布,2008-01-01实施。该26项国标是中国GHS危险性分类的判定标准。
中国基本上接受了联合国的GHS,目前联合国GHS下的危害分类共有28类,中国除了以下表格中的26项分类,还缺少吸入危害及对臭氧层的危害这两项分类。目前中国正在考虑制定与这两项分类相关的国标,与联合国GHS保持一致。同时,26项国标中的危害判定标准基本与联合国的GHS分类判定标准一致(略有差异)。
标准号 | 名 称 |
GB 20576-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爆炸物 |
GB 20577-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体 |
GB 20578-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溶胶 |
GB 20579-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气体 |
GB 20580-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压力下气体 |
GB 20581-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 |
GB 20582-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固体 |
GB 20583-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反应物质 |
GB 20584-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热物质 |
GB 20585-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燃液体 |
GB 20586-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燃固体 |
GB 20587-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GB 20588-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金属腐蚀物 |
GB 20589-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液体 |
GB 20590-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固体 |
GB 20591-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有机过氧化物 |
GB 20592-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
GB 20593-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皮肤腐蚀刺激 |
GB 20594-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严重眼睛损伤刺激性 |
GB 20595-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呼吸或皮肤过敏 |
GB 20596-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生殖细胞突变性 |
GB 20597-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 |
GB 20598-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生殖毒性 |
GB 20599-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
GB 20601-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
GB 20602-2006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环境的危害 |
GB/T 22234-2008 |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
GB/T 16483-2008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
哪些物质需要应对中国GHS
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
②根据危险性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③企业掌握危害数据且根据26项国标确认为有危害分类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暂未公布,已经按照GHS分类,对《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将包括7,000多个物质,预计在2011年年底公布。
GHS下生产和进口危险品企业的主要责任,及应对时间
1.制作SDS和标签:从2011.5.1号起,根据条例要求提供符合GHS要求的SDS和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12月1号实施,为什么2011.5.1号起,就要根据条例要求提供符合GHS要求的SDS 和标签?
答:虽然新的条例实施时间为2011年12月1号,但是12月1号之前老的条例继续生效,新旧条例下均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国标已经根据GHS的要求进行了修订,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于2010-05-01正式实施。法规实施后,还有1年的过渡期,过渡到2011年5月1号,该标签国标是强制性国标,即2011年5月1号后强制执行。而SDS的国标GB/T 16483-2008,已于2009年2月1号正式实施,虽为推荐性国标,但是SDS中对化学品分类信息必须和标签中内容一致。所以2011年5月1号之后,既要提供符合GHS要求的标签,也要提供符合GHS要求的SDS。
2.向NRCC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布后,按新的GHS要求进行登记。该办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已向公众征求过一次意见,预计于2011年年底公布。借助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可以为GHS在全国全面的实施创造条件。
面对中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各项强制性国标,很多跨国企业已在积极应对中国GHS,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也在中国多个省市举办中国GHS的培训会,目的是让广大企业提高对中国GHS的认知度。新的条例颁布后,对相关惩罚措施的规定也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成本。瑞欧科技专家提醒广大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企业,尽快对化学品的分类作出判断,明确哪些产品需要应对中国GHS。尤其是混合物,在GHS实施过程中,中国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对混合物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建议企业按照26项国标标准或者委托专业的机构对危害性不明确的物质或者混合物的分类作出判断,按照最新的符合GHS要求的国标更新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