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2)解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0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按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公诉机关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代理检查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0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2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0酒后驾驶一辆豫HH1657小型轿车,沿市工业路由东向西走,行至焦作市工业路焦南市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袁某0的血液中检测乙醇,其含量为269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袁某0供述和辩解,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0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出对被告人袁某0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0酒后驾驶一辆豫HH1657小型轿车,沿市工业路由东向西走,行至焦作市工业路焦南市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一辆汽车受损的后果。经检验,袁某0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系醉酒。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0当庭供认不讳,与证人陈XX证实,自己在工业路焦南市场院内被一辆豫HH1657小型轿车撞翻;证人张XX证实,自己的车停在工业路焦南市场院内被一辆豫HH1657小型轿车挂损的事实相吻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袁某0赔偿陈XX人民币2000元、赔偿张XX人民币1280元;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0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袁某0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系醉酒;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0到案情况,被告人袁某0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