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责任险的相关概念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省的发展现状
据了解,山西省境内开办雇主责任险的公司少之又少,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基本占据雇主责任险的所有市场份额。下表反映的是人保财险近三年的雇主责任险承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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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万元) |
责任限额(万元) |
承保数量(件) |
赔款(万元) |
2006年 |
2953.7 |
388747 |
620 |
2419.6 |
2007年 |
1967.5 |
321083 |
500 |
2106.6 |
2008年 |
1786.8 |
297151 |
340 |
1103.3 |
总计 |
6690 |
1006981 |
1460 |
5629.5 |
由以上数据可知,2006到2008年人保财险的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收入、责任限额、承保数量及赔款逐年下降且幅度较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承保数量仅有几百件。据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近几年投保企业中基本不存在煤矿企业。
三、山西省煤炭行业发展概况
山西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 分布范围广, 而且品种齐全,煤质优良。全省2000 米以上浅预测总储量6551.98 亿吨, 在全省119 个县( 市、区) 中,有94 个县( 市、区) 地下有煤。在全省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中, 查明保有资源储量2652.84 亿吨。
山西是煤炭大省,经过煤炭资源整合,截止2009年9月25日,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仍有1257家。而从1998年到2008年的29年中,在煤矿生产事故中有26742人死亡,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2.94.在煤矿生产事故中还有大量的伤残人员。
由以上数据得出,煤炭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结合雇主责任险的特点,煤炭企业对于雇主责任险的需求应该是很高的。同时,山西省煤炭企业的数量大,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但是,由之前数据可知,煤矿企业的投保数量少之又少,这样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我们不禁要问,其原因为何?
四、原因分析
经分析,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保障范围的替代性
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共10种情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法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由以上可知,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虽然很广,但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均能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矿主来讲,一旦发生煤矿事故,这两份保险都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即保障范围具有替代性。
2、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对于以利益最大化为经商原则的矿主来讲,综合考虑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替代性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矿主会优先选择雇主责任险。
3、经济补偿分析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晋政发[2004]44号)的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依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严格追究矿主的主体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山西省2008年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工伤保险死亡赔付最低为15万3600元,最高可以达到17万2800元,基本能够满足20万的赔款要求。
综上所述,从矿主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其保障范围与雇主责任险有一定的替代性,而工伤保险有具有强制性,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本可以满足政策要求,所以雇主往往会选择只投保工伤保险,而放弃雇主责任险。同时,在索赔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往往会使得事故的真实情况曝光,这是矿主所不愿意看到的,也使得雇主责任险的推广更加艰难。
五、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对比分析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由以上分析(四、1.保障范围的替代性)可知,对于矿主来讲,一旦发生煤矿事故,两者的保障范围大致相同,但是在很多细节方面,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更为广泛。
2、保险费率
由《雇主责任险各行业费率表》可知,煤炭行业属于类别6——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矿业及非金属矿业、煤矿业等,其费率在0.5%—1%之间。由《工伤保险费率表》可知,煤炭行业属于类别3中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费率在0.8%—1.6%之间。
相比之下,雇主责任险的费率要低于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更广。我们分析,很有可能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的运转更为专业和高效。相比于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对于险资的运营及管理更加专业,收益率往往较高,从而使得费率较低。
3、责任限额
人保财险雇主责任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
由以上分析(四、3.经济补偿分析)可知,工伤保险的赔偿限额可以达到15.36—17.28万元。
可见,工伤保险的责任限额要远远高于雇主责任险,这是雇主责任险在推广时面临的劣势。
4、风险管理
根据保险公司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往往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防范风险的技术支持,同时会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降低风险。这是社会保险很难做到的。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在保障范围、保险费率、风险管理具有优势,只要雇主责任险能够提高责任限额,就能为矿主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对完善煤炭企业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商业保险公司应提高雇主责任险保险限额。
为了在煤炭企业中更好的推广雇主责任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针对煤炭企业的特点,提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尽可能满足政府所要求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2、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防范。
鉴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差异,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更好的利用其优势,发挥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提高其服务的附加价值。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进行书面通知,既能够减少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能够降低煤炭安全事故率,降低社会成本,减少社会矛盾。
3、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针对煤炭企业进行费率的改革。
由于煤炭事故的发生往往跟矿主及矿工的疏忽大意等主观因素有直接关系。如果能对事故发生率较低的煤炭企业进行不同程度上的保费优惠,将极大提高矿主矿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事故率。
4、在煤炭行业中,政府应该取消工伤保险,强制推行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业务种类中最早兴起并最早成为法定保险业务的险种。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我国尚未强制雇主责任险。然而针对我国现状,尤其是对于煤炭行业这样的特殊行业,强制雇主责任险是有实际意义的。
首先,我们认为,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应该特殊对待,用更为专业的雇主责任险来保障煤炭企业更为合适;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的优势将减少事故发生率,减少社会问题,从而减轻政府负担;最后,在山西煤炭企业整合的大背景下,煤炭企业转为国有的趋势不可避免,更有利于强制雇主责任险的执行。与此同时,在强制推行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注意,要将对于投保工伤保险的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也要同时落实于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