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修复基于制度修复的胆识与责任
没有任何自然科学能比环境科学更依存于社会制度环境了,因而,环境科学是一门综合性最强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囊括了人类生存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环境科学应视为人本科学。
环境善恶标准、环境修复责任主体的判定、环境的维护及救济、环境破坏者的责任分配及承担、环境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利益成本的归属、地方政府诚信不足等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律制度范畴的内容,也是只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制度层面的概念如果不清晰,那么再好的修复技术对环境改善的实施也无能为力。
在环境修复的4个对象中包括“固体废物环境修复”,显然,这里所谓的“固体废物”纯粹是破坏性的物质,即没有价值而对环境已经造成恶劣的破坏性影响的废物。然而,在中央部委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中将废旧的物品也定义为固体废物,而这些废旧物品是100%可以再循环利用作为原材料的。国家标准称之为《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显然,从环境科学的角度讲,可作为原料与固体废物两个词是矛盾的,更不能做定语的修饰作用的。这样,就造成了极度的混乱:一方面降低和贬低了废旧原材料的经济价值,否定了循环经济的概念,也否定了“废品是宝”的经济规律,同时,对废料再利用整个产业链的运行造成矛盾和纷争。
废料不等同于废物。固体废物是环境修复的对象,而废料是制造业生产的基础,即经济价值的对象。
所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是实施保护环境行为的前提。立法者和政府首先应该从建立具有时代感和科学性的法律制度体系着手,展示出改革者的胆识与责任,将环境科学作为政府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