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环节的管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人员。
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 令)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4、工作程序
4.1 采购
(1)物资供应科根据各单位上报防护用品计划单进行采购。
(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 采购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一标志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4.2 验收
(1)入库前由物资供应科告知安全技术科、质检科进行验收。
(2)安全技术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购特种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3 保管
(1)物资供应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保管。
(2)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仓库必须干燥通风符合存放要求条件。
4.4 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关于调整职工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进行发放。
(2)凡在我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3)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公司规定按时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4)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病、产假等原因离岗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恢复工作,经安全培训考核进入生产岗位后,即可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5) 超出标准的防护用品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技术科审批后核发。
(6)安全科应备有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备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临时借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由专人保管。
(7)各单位按发放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安全技术科审批,严禁乱领、随意乱发等事件发生,一旦出现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8)物资供应科根据安全技术科审批的各单位编制的劳保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程序采购发放。
(9)对于新分配、调入职工及工种变动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持证明报安全技术科审批并调整计划,物资供应科根据调整后的计划采购。
4.5 使用
(1)公司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所辖员工按照劳动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和处罚仍不按规定佩戴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2)基层各单位要建立并妥善保管个人劳保领用卡,按时记录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办理调、转岗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4)各部门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维护保养台帐,由专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
4.6 更换、报废
(1)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予以报废。
(2)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安全帽等)在使用中出现破损或超过使用期限,要以旧换新,方可领用。
4.7 其它管理
(1)安全科负责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
(2)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3)财务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按规定合理提取的使用。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