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究之重大安全事故——联化科技
(一)公司简介
联化科技所属行业为精细化工行业,自成立以来,联化科技一直专注于各类精细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确立了国内精细化工中间体一流供应商的地位。经 过二十余年的专业化发展,联化科技积累了丰富的产业化管理经验,拥有了在国内领先的六大核心技术,形成了能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目前,联化 科技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多系列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精细化工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精细化学中间体广泛用于医药、农药等下游行业。
2008年6月19日,联化科技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
(二)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一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EHS 管理部(环保、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安全教育、消防、职业健康卫生等工作的实施、检查和考核。公司与各职能部门均签订了《安 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联化科技标准操作程序》,制定了《应急预案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管理制度》、《企 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公司还专门配备了义务、专职消防员以及相关的消防设施。
公司安全行政许可手续齐备。公司的厂区建设、项目建设都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竣工均经过了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验收。2006 年1 月12 日,江苏联化取得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WH 安许证字[J00128]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通过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2003 年,公司通过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认证,并于2007 年再次通过上述体系认证的复审。2006年,公司经浙江省安监局企业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授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另外,报告期内公司每年接受并通过了合作客户FMC、巴斯夫等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验收。
政府相关部门出局了安全生产证明。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消防大队、江苏盐城市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响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和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均出具证明,除江苏联化2007 年11 月27日发生爆炸事故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04 年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11.27”爆炸事故情况
1、事故简要经过
2007年11月27日6时30分,在江苏联化染料业务五车间B7厂房的分散蓝79#滤饼重氮盐生产保温环节中,当班员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导致温度不断上升且监控不力,未发现反应釜已处于高温异常状态。10时6分,重氮化釜温度已达100℃,当班人员报警后,所有人员立即撤离。10时9分,江苏联化内部消防车赶到现场,动用3支水枪用雾状水对烟雾进行稀释、对反应釜进行釜外降温。江苏联化部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车间有关人员约30多名公司人员参加了应急处置。10时20分,重氮化釜发生化学爆炸,引发储罐发生物理爆炸。
2、事故涉及厂区范围
江苏联化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的生产厂房共22间,建筑面积24,203.46平方米,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其中的五车间分散蓝79#滤饼重氮化工序B7厂房,发生事故车间建筑面积735平方米,占整个厂区建筑面积的3%。
3、事故后果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由于国内外未见过此类工艺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案例,抢救人员未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参加抢救人员较多,距离反应釜较近,最终因反应釜爆炸,导致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8人死亡(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B7厂房坍塌,直接经济损失388万元。
4、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一方面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原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了伤亡员工及家属的安抚和补偿工作。
江苏联化根据盐城市及响水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监督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的整改建议对公司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消除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首先,江苏联化对相关硬件进行了整改:①对现有几个产品生产线硬件进行整改,将一些危险岗位、特殊岗位上人工操作程序增加了自动化设备或变更为自动化操 作;②在原有的消防器材基础上,增加了部分特种消防器材及设施;③更换并补充了部分应急救援器材;④整改了小部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⑤提高生产 装置自动化水平,并在新项目上首先执行。
其次,江苏联化还对软件进行了整改:①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确保持证上 岗;②完善危化品台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③进一步完善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并对隐患排查整改记录进行回顾,逐一核对整改完成情况,确定整改完成 落实到位;④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员工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⑤对江苏联化厂区内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的验收。通过上述 整改措施,有效减少了江苏联化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5、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2007年12月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 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江苏联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其中,操作工未将蒸汽 进汽阀门关闭到位,违章作业,对釜温监控不到位,现场抢险处置不当,抢险现场人员过多,抢险人员与事故点过近,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江苏联化安全管 理存在漏洞,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监控装置自动化程度不够以及应急预案不完善是该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2008年2月18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查明江苏联化此次事故属于较大责任事故,并出具苏盐安监行罚[200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处罚如下:①责令改正;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2008年2月20日,江苏联化向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账户缴纳40万元罚款;并作出苏联化政字[2008]6号《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以及经济处罚等处分。
2008年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目前,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律师意见
(1)11·27事故由盐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程序及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
(2)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已经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经认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进行处理,江苏联化已经总结教训,排查隐患,提出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整改措施已经有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
(3)11·27事故是一起由于操作工违章作业且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不构成重大或特大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4)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不具有严重情节,因而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保荐机构意见
联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联化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与染料中间体业务相关的生产审批手续,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意外事故。
在此次事故发生后,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并积极做好了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政府有权部门已对此次事故出具了结案的处理意见,并认定此次事故为较大事故,给予江苏联化相应的行政处罚。
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也积极整改,落实了相关的处理意见,针对此次事故带来的不确定事项已落实完毕。2008年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 爆炸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原因、经过、涉及的厂区范围、后果、影响、安全整改措施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并不构成情节严重,且并未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江苏联化此次“11.27爆炸事故”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五)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
2007年11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生产染料中间体79#蓝的B7 厂房发生了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全厂8 条生产线,包括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分散蓝、分散橙产品的生产线,立即全面停产整顿。之后,江苏联化一方面进行善后处理工作,一方面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为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出于下一步将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的考虑,江苏联化对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未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盐城市及响水县政府相继派质监、消防、安监、环保和工商等部门等到企业进行了复查及验收。
2008年1月7日,盐城市政府向响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盐政复[2008]1 号),同意江苏联化恢复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六种产品的生产。2008年1月8日,响水县人民政府向江苏联化下发了响政复[2008]1 号《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同意江苏联化按照市政府要求恢复生产。此后,江苏联化除染料中间体外的其他产品全面恢复生产。
在上述停产期间,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部分客户对江苏联化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发函积极支持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完成整改及后续工作,确认不会因上述短期停产影响其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尽管如此,本次事故对公司2007 年经营业绩及业务仍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事故的直接损失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447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有关会计处理意见》,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0,332.36 元,扣除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等因素,减少2007 年度利润1,946,804.68 元。具体明细如下:
(1)财产直接损失合计为1,230,013.36 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1,228,821.80 元已于2008年1月22日收到;其余1,191.56 元在2007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
(2)死亡人员赔偿款项合计为2,510,319.00 元,其中: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支付的蒋玉华等4 名员工工亡补助金249,195.00 元已于2008年1月29日收到;胡义灯等4名员工工亡补助金455,510.88 元已经台州市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具体补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其余1,805,613.12 元在2007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死亡员工家属均与江苏联化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江苏联化一次性支付死亡职工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2,510,319 元。
(3)受伤人员赔偿和医药等款项合计为140,000.00 元,在2007 年度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11.27”爆炸事故后,受伤人员已得到充分的医疗,截至2008 年3月20日,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中5 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共计28.31 万元,目前,此次事故中5名受伤的员工均已出院,4人已恢复上班,1 人在家疗养。
2、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的处置
江苏联化的业务涉及农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其中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占整体业务比重较小且正逐年降低,按合并报表计算,2007 年度江苏联化染料中间体业务收入占联化科技同期合并报表的比重为3.95%,毛利比重为2.85%。此次事故后,结合业务发展战略,联化科技于2008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处置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部分设备、存货的议案》和《关于撤销染料事业部的议案》,决定终止染料生产业务。2008年1月18 日,江苏联化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终止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处置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20447 号),主要情况如下:
(1)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净值及处置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情况如下:
金额:元
注1:表中专用设备已于2008年2月18日按账面净值1,836,492.00 元转让给浙江博泰化工有限公司,2008年2月19日收到全额货款。
注2:截至2008年2月20日,江苏联化对库存原材料已处理完毕,库存商品正在处理中。
(2)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2007年产生的损益占比重情况
金额:元
截至2008年2月20日,江苏联化已经处置完毕相关设备,因停产的染料生产线毛利仅占公司2007年毛利总额的2.85%,故未发现此次出售资产事宜对公司的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江苏联化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专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等相关资产已处置完毕。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江苏联化此次爆炸事故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江苏联化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六)案例关注
1、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最新审核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尊重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能够出文证明不属于首发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里会认可。
2、在联华科技的案例中,发行人依据国务院的文件,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非常绝妙。
3、 联化科技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会里反馈对此作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亦作了详细解释。基本思路是:①事故的基本情况;②由主管 部门界定责任主体和处理结果;③认定事故不是重大责任事故;④介绍公司整改情况;⑤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上市条件不会因为该次事故受影响。
4、当然,联化科技自身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也是成功过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如通过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行政许可手续齐备;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等。
注:本文亦参考了投行小兵相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