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例及其要求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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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顾问服务或安全装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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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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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需采取措施去预防意外、提供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及健康、卫生设备、提供急救设备及减低体力处理操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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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备及其保养服务
- 体力处理操作的风险评估
- 急救员训练
- 急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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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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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需为工作地点内的任何相关的工作间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对该工作间作出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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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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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进行建筑工程或货柜处理作业的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训练证明书(俗称平安咭或绿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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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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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例监管吊重机、棚架及工作台的构造、维修、使用及操作。此外,亦要求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去防止人体堕下、被堕下物件所伤及遇溺。其他杂项安全规定还包括防止工人吸入尘埃或烟气、保 护眼睛及提供急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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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重机的检验证明
- 棚架的检验证明
- 安全头盔
- 安全网
- 安全带
- 救生衣
- 救生设备:可浮救生索、把手索、救生圈、营救绳及救生艇
- 护眼用具
- 呼吸防护器:防尘口罩、过滤呼吸器
- 急救员训练
- 急救设备
- 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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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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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砂轮均须妥为装嵌,并由东主为该目的以书面指定的人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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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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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鉴定工人所暴露於的石棉的种类、评估暴露情况或可能会出现的暴露情况的性质和程度;及列明可予采取以防止该暴露情况或将其减至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属最低的水平的步骤
- 东主须为任何可能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认可的呼吸防护器及防护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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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评估
- 石棉顾问
- 石棉工人、石棉监督训练
- 呼吸防护器
- 防护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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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搬运及货柜处理作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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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急救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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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枪弹推动打钉工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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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设置适当的防护设备,并保持其状况良好,以供每个操作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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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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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合资格人士对该密闭空间内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在工作前及工作期间采取安全措施。只有核准工人才可进入密闭空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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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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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提供避免电力危险的保护设备
- 设备须保持状况良好,以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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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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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防火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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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长可规定任何应呈报工场须采取措施,以减少失火、火势蔓延或火警所产生的烟雾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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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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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载货升降机的拥有人须安排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该机最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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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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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起重机械、起重装置及起重机作出定义。拥有人须确保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定期由合资格检验员进行彻底检验及由合资格的人检查,并由合资格检验员发出证明书处显示其安全操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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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车、滑轮组、起重机、挖掘机、打桩机、拔桩机及其他起重机械的检验证明
- 链式吊索、缆吊索、鈎环、链环及其他起重装置的检验证明
- 起重机操作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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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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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为初级措施声级、二级措施声级及顶级措施声级噪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以提供认可听觉保护器以外的方式)减低该雇员的噪音暴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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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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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为受雇於该工业经营内进行的指明工序中工作的每个人提供认可护眼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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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危险物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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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而工作时使用或可能接触本规例所列明的危险物质的每个人提供适合的防护衣物及设备,以防止该等物质对该人造成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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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乾电池)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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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喷砂打磨)特别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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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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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用100人或以上的建筑地盘、船厂及货柜处理作业工场的东主,须雇用全职安全主任。如雇用20人或以上,则须雇用安全督导员
- 规定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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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易燃液体的喷涂)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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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喷涂室及距离任何喷涂地点的6米范围内不可有燃点来源
- 所有相当可能暴露於由易燃液体喷涂工序所产生的易燃大气中的电力设备,其构造与设计;及安装与维修均须尽量防止易燃大气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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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设计的电力设备:照明、开关掣、电话
- 危险品贮存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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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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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船拥有人须向使用其吊船的每个人提供一条安全带及一条独立救生绳或一套连同装配的系稳物以防止任何使用的人一旦堕下时受重伤
- 拥有人须确保吊船定期由合资格检验员进行彻底检验及由合资格的人检查
- 吊船上工作的人须曾接受吊船制造商提供的认可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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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船的检验证明
- 吊船操作员训练
- 安全带
- 防堕器
- 独立救生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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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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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的工业经营承建商或东主须实施一个包含14个指定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审核或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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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顾问
- 100人或以上工作或涉及工程合约价值$1亿或多於$1亿的建筑地盘须每6个月进行安审核(如只有50-99人工作则每6个月进行安全查核)
- 100人或以上工作的工厂、船厂、货柜处理作业电力及气体燃料经营须每12个月进行安全审核(如只有50-99人工作则每12个月进行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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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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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经营内的负荷物移动机械须由年满18岁及持有有关的有效证书的人士操作
- 负荷物移动机械包括工业经营中使用的叉式铲车及建筑地盘使用的推土机、搬土机、挖掘机、卡车、货车、压实机、倾卸车、平土机、机车及铲运机,但不包括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发出有效驾驶执照的卡车或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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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式铲车操作员的训练
- 其他负荷物移动机械操作员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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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矿场(安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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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予石矿场内的每个工人
- 石矿场内须有足够急救员及急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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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头盔
- 护眼用具
- 听觉保护器
- 呼吸保护器
- 急救员训练
- 急救设备
- 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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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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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主须提供认可的训练课程予每名进行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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