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元律师所提交全国政协提案-完善环保技术环评审批建议

   2014-03-21 彭琰5840
核心提示:海元律师所提交给全国政协的提案《关于完善环保高技术设备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议》 提请两会审议:节能环保的循环再生技术设备在适用
海元律师所提交给全国政协的提案《关于完善环保高技术设备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议》 
 
   提请两会审议:节能环保的循环再生技术设备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时应依据科学发展观,在环保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采用“核准制”,而不需要繁杂耗时的“环境评价审批制”,提高全社会的效率,以有效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大力支持和推广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
 
 
一.  节能环保的循环再生创新技术的特点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一位的就是节能环保的循环经济产业,这些企业是自主研发生产循环再生环保设备的高科技企业,这些环保设备无偿安装在每家生产企业,从源头上进行了节能减排。环保设备是技术创新、工艺独特稳定和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解决了长期困扰国家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和水资源的重大问题,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这些企业是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的节能环保企业,代表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竞争力企业,是从源头节能减排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减量低、再利用、资源化”的新技术企业。

   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却要对每台安装的环保设备都按照新建项目进行复杂耗时的环评审批。这不仅对全社会是个巨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实现。

 电路板废蚀刻液循环再生环保设备就是个典型例证。它的创新工艺--经过多级萃取和电积进行全闭路循环并自我再生的过程再成为新液,再次使用,形成零污染、零排放、环保节能的再生循环系统(原来有严重重金属污染的废水被排放到地里)。它的技术的创新性和国际先进性都得到了证明:国家质检结论,联合国机构全球推荐证书,专家报告及所有科技成果证书和专利证书。专家团认为:该设备从源头上消除了污染物的产生,实现了资源高效利用。该技术是无害化、资源化再生利用,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和循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性能可靠,自动控制水平高,运行稳定。建议政府部门和协会予以大力支持,在电路板行业中推广应用。
 
    公司完全自己投资将环保设备安装在电路板生产企业(如富士康)。按照有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现在的理解和做法,就要对每台安装后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环评审批(最短时间为2个月,环评报告编制费:几万—几十万元)。
 
二、政府环评审批的政策障碍

如果政府环保部门仍然形式主义地沿用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概念矛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来衡量评定和审批创新的循环再生技术及其设备,显然,这是违反科学发展观及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有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认为所有防污措施有重大变化就必须进行环评审批,而不管是好变化还是坏变化。显然这是违反科学的错误观点。环评审批是基于可能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为了科学地预防才需要事先评价,这才是《环评法》的立法目的和基础。
 
    有些地方环保局对蚀刻液循环再生设备的运行予以设障。一方面,错误地将循环设备归类为一般的“回收设施”,必须需要环评审批。另一方面,当企业提交环境审批申请表,却又遭到拒绝受理。这种审批的程序和工作方式还是官僚式的,不具备服务型政府的素质,而强硬繁杂的审批又为官僚腐败提供了土壤,这也违背《行政审批法》的立法精神。
 
三、政府环评审批障碍的不利影响和对社会的严重损害


1、有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强硬要求再次环评审批的做法,就否定了中央 政府部门、专业协会及联合国机构对循环再生环保技术及设备已经做出大力推广的认定。

2、再次环评审批的做法浪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纳税人的税收,毫无价值地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

3、给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电路板)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因为不仅需要为环评审批做大量准备工作,花费巨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还需要很多时间和人力来与政府
     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安排。

4、基于上述,很多生产企业(我国电路板生产占全球30%以上,还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长)因为审批程序的繁琐复杂而不愿意采用环保设备,却宁可采用原来的污染性处理方法。按照
     地方环保局的做法,每安装一台设备就要环评审批一次,如果一年生产安装500台设备,就要环评审批500次,那么所耗费的时间就是:2个月X 500=1000个月。显然,由此造成的经
     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是巨大的障碍和损害。

5、这样就大大阻碍了创新技术设备的应用和推广,这本身就违背了国务院要求政府加大支持力度的指示,也违背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评法》的立法精神。给节能减排创新企业
     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损害,这些错误行为必须及时得到纠正。

   海元律师事务所和很多创新企业共同呼吁和建议:政府环保部门对已经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的节能减排设备实行环保“核准审批制”,而不需要“环境评价审批制”,为环保创新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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