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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如果看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环境保护税在保护环境方面十分有效,处在严重污染中的中国似乎急需类似的措施来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推动环境保护税的初衷是好事,但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之前不应无视借鉴对象对环境税的定义。根据OECD(经合组织)、EEA(欧洲经济区)和IEA(国际能源署)等机构的定义,环境税是一个广义概念,只要税基和环境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称为环境税,也就是说一个税种具有实际和潜在的环保影响即可。而在中国的现有征税体系中,有多项收税的税基都和环境相关,虽然没有环境税的名,却早已有了实际上的环境税。
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曾以OECD标准测算过中国2007年已有税种中的环境税负,并将中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分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电力、机动车辆、废弃物管理、污染物、森林土地资源管理和水资源管理八大类。根据《2015年中国税务年鉴》中的统计数据,2014年机动车辆相关税收为6040.97亿元,占当年环境相关税收的26.01%;自然资源税收5129.26亿元,占环境相关税收的22.08%,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就高达近4000亿元。人们较为熟知的排污费在2014年仅征收186.80亿元,而推动开征环境保护税正是为了替代已有的排污费。
测算可知,2014年中国和环境有关的税收高达23228.25亿元,是2007年的近四倍。这样的环境税负算不算高呢?2014年中国GDP为644791.10亿元,税收收入129541.12亿元,因此环境税负占GDP的比重为3.6%,占总收税的比重为17.93%,远高于OECD(1.56%,5.07%)和欧盟(2.5%,6.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仅有丹麦(4.11%)、斯洛文尼亚(3.86%)、意大利(3.85%)和土耳其(3.83%)四国环境税占GDP比重高于中国。
在已有环境税负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开征新的“环境税”大有重复征税的嫌疑,过高的税收无疑将加重企业的负担,经营成本上涨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把环境税变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而环境税是否能够在中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还要打上一个大问号,含有环境税成分的相关税收征收多年也没见到生态环境有什么好转,反倒是污染事件频发。环境税作为工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不是治理污染的最终解药。当GDP冲动让地方政府为污染项目大开绿灯、造假的环评和视而不见的监管成为常态时,征再多的环境税也只是充盈了国库,治不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