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6〕1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2016年3-7月,我委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及其配套规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开展本次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检查了所有的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了197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12357家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并报送工作总结。2016年6-7月,我委对天津、山西、浙江、福建、陕西、甘肃、青海等7个省(市)进行了督导检查,深入13个地市、16个区县现场检查91家相关机构和单位,召开了57次座谈会,了解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在汇总分析各地报送材料和督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全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法规体系逐步完备,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各地人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分地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检查显示,全国有30个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出台219个相关配套文件,25个省(区、市)以政府名义印发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本做到了规划先行、科学防治。
(二)机构建设持续强化,服务网络日益完善。一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持续加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49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580家(较2009年分别增加了92.9%、39.4%)、鉴定办事机构315家,基本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县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机构覆盖到地市的目标。二是放射诊疗服务不断加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放射诊疗机构)56663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80家(其中疾控机构379家,占65.3%)。近3年,全国累计完成放射诊疗12.4亿人次。
(三)监测评估有效实施,工作成效充分彰显。一是监测项目有效实施,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从2009年起,在全国逐步建立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加强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到2015年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实现地市全覆盖;在全国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质量逐年改善,其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由60.1%提高到86.3%,个人剂量监测率由59.6%提高到95.5%。二是报告系统不断完善,报告质量逐步提升。先后建立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实现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四)监督体系日益完善,执法效能明显提升。一是始终坚持人才为先,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建立首席监督员制度,培训一大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员,为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执法效能明显提升。2012-2015年,全国共查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违法案件4212起,罚款3186.2万元。
(五)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一是宣传方式不断更新。为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的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各地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启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逐步将“健康企业”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共防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通过连续多年、持续深入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切实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大大提高了公众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知晓度,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职业病共防共治工作格局。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协作仍需加强,责任意识有待强化。一是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全国有浙江、河南、甘肃3个省及98个地市和1685个县区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及时、顺畅,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在抽查的197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11.2%的技术报告不规范;部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适用标准错误、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二)投入力度仍需加大,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一是投入力度仍需加大。经调查,全国有辽宁、江西、甘肃、宁夏等4个省(区)和162个地市、2209个县区没有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各级尤其是县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因素明显增多,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任务不断加重,现有条件难以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供需不平衡,欠发达地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滞后,设备不足、陈旧老化,无法满足放射诊疗技术发展需求,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一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民营机构存在低价恶性竞争、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三)信息建设相对滞后,互通机制尚未建立。一是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工作步伐亟需加快。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滞后,数据不够统一和规范,部分机构的职业病报告质量不高。二是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建立,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相关部门尚未建立信息联通机制,无法实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信息等数据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四)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执法力度仍需加大。一是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工作需求。全国省级监督执法机构中有13个无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督科、14个无独立的放射卫生监督科,基层更存在监督人员与监督任务“倒挂”现象,难以满足工作需求。二是专业知识欠缺,执法能力有待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基层监督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缺乏专业背景,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违法违规问题不敢查、不会查,监督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要求,认真组织和督促相关机构加强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和层级督查,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尽快厘清内部职责,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衔接机制。强化防治机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出台职业病防治机构激励政策和措施。针对辖区内“一法一规”落实不到位的具体问题,认真分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精神,会同当地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尽快出台实施意见,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壮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开展送法上门、标准宣贯等形式,增强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