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博俊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安全评价案二、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应急罚〔2024〕19号三、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C3GCLJ06四、案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五、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危化科对博俊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年充装氩气、二氧化碳10000瓶、氧气30000瓶和经营乙炔3000瓶/年、丙烷250瓶/年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年充装氩气、二氧化碳10000瓶、氧气30000瓶和经营乙炔3000瓶/年、丙烷250瓶/年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1处失实: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工业氧、氩气、二氧化碳、乙炔,但报告中新增有丙烷,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
2. 《上高县泰盈气体有限公司年充装氩气、二氧化碳10000瓶、氧气30000瓶和经营乙炔3000瓶/年、丙烷250瓶/年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具体为:报告中企业现状图(总图)不符合要求,未盖出图章、无建构筑物一览表、无耐火等级、建筑物面积、无安全间距、设计人员签字等;项目周边情况一览表中,无氩气、二氧化碳储罐周边情况介绍和符合性评价;报告中充装车间(乙类,框架轻质屋顶)的耐火等级定性为二级,实际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报告中对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液位计等现场仪表选型未进行符合性评价。 六、处罚依据:企业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 252 项第一档的规定。企业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七、处罚决定部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八、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6月26日九、处罚内容:针对企业第一条行为,决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企业第二条行为,决定作出警告;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企业决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警告;处人民币 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