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刘艳 通讯员 戴林薇)可燃粉尘虽小,但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火星、高温,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近年来,国内企业因粉尘处置不力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然而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对粉尘事故隐患视而不见。近期,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3名责任人因违反多项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分别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共安全平台指令,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着火,消防部门出警处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火情系操作工在车间内违规使用铁质工具清理铝粉尘造成。据执法人员介绍,铝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具有较高的火灾、爆炸风险,依据行业强制性标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清理铝粉尘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及其3名责任人分别存在违法行为。 公司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5个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八十一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八、十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负有责任等2个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负有责任、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责任等3个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车间主管存在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责任等2个违法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公司车间主管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