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从重处罚是两年内因同一案由被行政处罚,经调查因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更换,业务不熟悉导致。”...
【案情简介】
崇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崇州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进行职业病防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需要复查的5名接害劳动者,在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安排复查。
后经调查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
【处理结果】
最终对该公司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规定】
未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于2020年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从重的裁量。
【案件评析】
该案是从重处罚案例,用人单位2020年因同样的案由被依法行政处罚,2022年监管中查见了同样的违法事实。经查由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更换、职业病防治管理意识不强,导致再次出现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要求开展复查,劳动者身体健康有职业安全隐患。为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对当事人“违法行为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这一事实,依法从重裁量。
【思考建议】
该案从重处罚是两年内因同一案由被行政处罚,经调查因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更换,业务不熟悉导致。企业职业危害风险程度较高,负责人的意识不到位,新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不足均是综合因素。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1.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需取得培训资格并每年参加复训;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存在调岗、离职的,需确保交接完全;3.职业卫生岗中体检是测评接害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性损害的主要途径,旨在对可能存在职业性损害或职业病的接害劳动者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和更换岗位,并且避免其受到进一步的损害;4.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重视岗前,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尤其是易被忽视的复查环节。
来源:职业安全卫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