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名称:邵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稀释剂1种),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职业安全卫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