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企业资质。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预算时,确定保障安全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记录,未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按规定上报和挂牌治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通报,并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并对外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因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